昆明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二维码
发表时间:2021-11-05 14: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为“昆明市女企业家协会”(以下简称本会。) 第二条 本会是由昆明市各条战线的包括国有、民营、股份制、私营企业及其它新经济组织中的女领导、女董事长、女经理、优秀女经营管理者共同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,为昆明市妇联、昆明市企业家协会和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团体成员,经昆明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。 英文译名为:Association of female entrepreneurs(AOFE)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以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。坚持自尊,自信,自立,自强精神,坚持面向企业,全心全意为女企业家服务,依法维护女企业家合法权益,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女企业家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,培养优秀妇女人才的阵地,女企业家排忧解难的温暖之家,为现代新昆明的科学发展、和谐发展、跨越发展做出贡献。 第四条 本会接受昆明市妇联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昆明市。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昆明市盘龙区桃源街79号(尊龙新世纪广场酒店4楼)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。 (一)组织会员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引导广大女企业家积极参与昆明的经济建设,关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难点、热点问题,努力推动企业改革,创新与发展,促进女企业家队伍的成长。 (二)根据会员需求,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讲座、培训、提供法律、信息、咨询服务,不断提高女企业家的综合素质。 (三)组织女企业家积极开展学习交流与联谊合作,互相促进,共同发展。 (四)组织与省外、港澳台地区和东盟各国有关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学术交流,经济技术合作,积极参与各项国际性妇女组织和工商社团组织的交流活动。 (五)宣传、表彰优秀女企业家、培养、选拔,推荐优秀女企业家参政议政。 发展和吸纳新会员。 承担市妇联委托的工作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,由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组成。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,个人会员特指原协会内国有企业退休女领导,个人会员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%。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。单位会员更换代表,需向协会书面报告,单位发生合并、分立、终止等情况时,应报协会备案,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。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 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 拥护本会的章程; (三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: (四)在昆明地区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,独立核算,自主经营,具有法人地位的女领导,女董事长、女经理、工作表现优良; (五)热心公益事业,积极参加协会活动,支持协会工作。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经昆明市各级妇联推荐或本会会员介绍; 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; (四)由理事会讨论决定; (五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是: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享有出席会员大会,取得协会会刊、资料的权利; (五)享有获得本会符合法律和协会职能的支持和帮助的权利; (六)会员有权对本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; (七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是: 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,执行本会的决议;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 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;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 (六)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; (七)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; (八)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 (一)警告; (二)通报批评; 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 (四)除名。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牌、会员证。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: (一) 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; (二) 超过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 (三)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; (四)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; (五) 冒用行业协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。 第十六条 会员停止或丧失会员资格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责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;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 (五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 (六)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; (七)决定终止事宜; 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昆明市妇联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。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。 第十九条 如有 1/5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提议,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,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,并经全体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监事; 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; (四)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五)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、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; (六)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。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组成。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。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: 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 (二)理事会换届,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 第二十四条 单位会员的理事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应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办理相应调整手续。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,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; (三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 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 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 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 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 (十一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二)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,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监督管理机关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地半数表决通过。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。召开理事会,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。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 第二十九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,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: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 。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在昆明市企业界有较大影响,有良好的政治素养、热爱祖国、热爱人民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,有良好的社会声誉; (二)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; 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四)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 (六)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会工作。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会长、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,不得是近亲属,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。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。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 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; (三)提议任免秘书长事宜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 (四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,秘书长为专职,行使下列职责: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;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 (五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; (六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,并保存十年以上。 临时会员大会、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,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。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资金来源: (一)会费; (二)捐赠; (三)政府资助;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: (一)会长:20000元/年; (二)常务副会长:10000元/年; (三)副会长:5000元/年; (四)秘书长:5000元/年 (五)常务副秘书长:4000元/年 (六)副秘书长:3000元/年 (七)理事:3000元/年; (八)会员:1000元/年; (九)个人会员:500元/年。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 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; 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 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,其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报市妇联审查同意,报市民政局批准后生效。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终止、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市妇联审查同意,向市民政局输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市妇联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算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市妇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国家的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6日召开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慎于本协会的理事会。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昆明市女企业家协会 2016年10月26日
文章分类:
章程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