昆明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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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1-11-05 14:58

第一章   总 则


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为“昆明市女企业家协会”(以下简称本会。)

第二条 本会是由昆明市各条战线的包括国有、民营、股份制、私营企业及其它新经济组织中的女领导、女董事长、女经理、优秀女经营管理者共同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,为昆明市妇联、昆明市企业家协会和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团体成员,经昆明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。

英文译名为:Association of female entrepreneurs(AOFE)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以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。坚持自尊,自信,自立,自强精神,坚持面向企业,全心全意为女企业家服务,依法维护女企业家合法权益,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女企业家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,培养优秀妇女人才的阵地,女企业家排忧解难的温暖之家,为现代新昆明的科学发展、和谐发展、跨越发展做出贡献。

第四条 本会接受昆明市妇联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  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昆明市。

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昆明市盘龙区桃源街79号(尊龙新世纪广场酒店4楼)。


第二章   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(一)组织会员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引导广大女企业家积极参与昆明的经济建设,关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难点、热点问题,努力推动企业改革,创新与发展,促进女企业家队伍的成长。

(二)根据会员需求,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讲座、培训、提供法律、信息、咨询服务,不断提高女企业家的综合素质。

(三)组织女企业家积极开展学习交流与联谊合作,互相促进,共同发展。

(四)组织与省外、港澳台地区和东盟各国有关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学术交流,经济技术合作,积极参与各项国际性妇女组织和工商社团组织的交流活动。

(五)宣传、表彰优秀女企业家、培养、选拔,推荐优秀女企业家参政议政。

发展和吸纳新会员。

承担市妇联委托的工作。


第三章   会 员

第八条   本会实行会员制,由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组成。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,个人会员特指原协会内国有企业退休女领导,个人会员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%。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。单位会员更换代表,需向协会书面报告,单位发生合并、分立、终止等情况时,应报协会备案,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。

第九条   申请加入本会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
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三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:

(四)在昆明地区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,独立核算,自主经营,具有法人地位的女领导,女董事长、女经理、工作表现优良;

(五)热心公益事业,积极参加协会活动,支持协会工作。

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昆明市各级妇联推荐或本会会员介绍;

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;

(四)由理事会讨论决定;

(五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是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享有出席会员大会,取得协会会刊、资料的权利;

(五)享有获得本会符合法律和协会职能的支持和帮助的权利;

(六)会员有权对本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;

(七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是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,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;

(七)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;

(八)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四条  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牌、会员证。

第十五条  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:

(一) 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;

(二) 超过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;

(四)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;

(五) 冒用行业协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。

第十六条   会员停止或丧失会员资格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

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
第一节   会员大会


第十七条  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责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
(六)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;

(七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昆明市妇联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。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。

第十九条   如有 1/5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提议,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二十条  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   下列事项,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,并经全体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监事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;

(四)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五)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、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;

(六)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。


第二节   理事会

第二十二条  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组成。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。

第二十三条   理事的产生程序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

第二十四条   单位会员的理事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应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办理相应调整手续。

第二十五条 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,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二)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
第二十六条   理事会每届五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,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监督管理机关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七条   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地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八条   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。召开理事会,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。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九条   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,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
第三节   负责人

第三十条   本会的负责人包括: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 。

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在昆明市企业界有较大影响,有良好的政治素养、热爱祖国、热爱人民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,有良好的社会声誉;

(二)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会工作。

第三十一条  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会长、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,不得是近亲属,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。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。

第三十二条  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;

(三)提议任免秘书长事宜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第三十三条   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,秘书长为专职,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;

(六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四条  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,并保存十年以上。

临时会员大会、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,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。



  第五章   经费管理与使用


第三十五条   资金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六条   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:

(一)会长:20000元/年;

(二)常务副会长:10000元/年;

(三)副会长:5000元/年;

(四)秘书长:5000元/年

(五)常务副秘书长:4000元/年

(六)副秘书长:3000元/年

(七)理事:3000元/年;

(八)会员:1000元/年;

(九)个人会员:500元/年。

第三十七条   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三十八条   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九条  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条  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四十一条  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二条   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四十三条   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,其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。



第六章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报市妇联审查同意,报市民政局批准后生效。



第七章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终止、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市妇联审查同意,向市民政局输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市妇联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算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市妇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国家的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
第八章   附 则

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6日召开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慎于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
昆明市女企业家协会

2016年10月26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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